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521执保100号
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紫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