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2775号
原告: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叶城县天哲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城县天哲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城县天哲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知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