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455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被告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硅谷动力清湖园A17栋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