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302执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腾远智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98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风险提示。于2020年1月7日、4月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1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结果为无房产信息;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劵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均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约谈。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57925元【含执行款154000元、受理费1690元、执行费2235元、利息另计】,尚未执行的标的为1579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廖继钰 审判员  周丽萍
书记员  黄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