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6860号
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城路682号中冶商务园A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834014T。
法定代表人:宋茂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和,辽宁艾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少年宫,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044221412355J。
法定代表人:韩军。
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少年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诚华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尚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