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龙井街广华****。
法定代表人:王金权,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iv>
法定代表人:李纯,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荣,院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进行了充分详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跨越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辜小惠
审判员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