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7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纯。
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永长。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3869.10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侧的土地【川(2019)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267号】,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丽
执行员 吕琨
执行员 王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