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21894号
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果。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金浩。
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孔飞,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茹,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
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蒋瑞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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