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华通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796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华通博物馆,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炎,任馆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2035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通博物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设计费1954891元、案件受理费15109元,另执行费243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20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助理李红涛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