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联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联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80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联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3号楼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0QXDM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915185XN。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治诉被告***、洛阳联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