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7811号
原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水,执行董事。
被告:**迹,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源路六营门2230工厂。
法定代表人:郭金水。
原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迹、第三人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迹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0]第4280号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27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嘉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