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4331号
原告(被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590879288。
法定代表人:郭金水,执行董事。
被告(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第三人(被告):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源路六营门2230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6128326Q.
法定代表人:郭金水,执行董事。
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被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航天振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雅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雅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