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邹城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883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市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永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城前镇城后村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邓小祖,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源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邹自资规罚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市资源规划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占用峄山镇高皇村集体土地进行管理看护用房及防火值班室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峄山镇高皇村集体土地533平方米,合0.8亩(规划地类为基本农田;现状地类为旱地)进行管理看护用房及防火值班室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6月2日,**市资源规划局制发邹自资规罚告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邹自资规罚听告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6月10日,**市资源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3号)的规定,作出邹自资规罚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990元整(壹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15990元。2020年12月10日,**市资源规划局向被执行人送达邹自资规罚催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2021年1月29日,**市资源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该案享有法定职权,其作出的邹自资规罚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邹自资规罚字〔2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刘克斌
审 判 员  孔凡静
人民陪审员  秦洪卫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马远芳
书记员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