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0094号之二
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龙凤路818号7幢2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777号20号楼46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