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10072号
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龙凤路818号7幢2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泓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777号20号楼467室(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许燕影。
被告: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长分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109号(海安商贸物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蒋佳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倾心为你公司)与被告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宁公司)、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长分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倾心为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被告新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倾心为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铁宁公司和新长分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审理中,倾心为你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解除倾心为你公司与铁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事实和理由:倾心为你公司与铁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签订了一份《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新长线、宁启线跨桥梁广告牌承包给倾心为你公司制造,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工日期定为:以邮寄下单为准。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倾心为你公司必须向铁宁公司支付工程风险保证金10万。倾心为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工程风险保证金汇入铁宁公司指定的新长分公司账户内。但之后一直未接到工程开工邮件,为此倾心为你公司多次与铁宁公司沟通,铁宁公司均搪塞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铁宁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新长分公司辩称,新长分公司与倾心为你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倾心为你公司要求其共同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新长分公司的总公司与铁宁公司另有海岸站广告位的租赁合同。铁宁公司欠付总公司的广告费用由新长分公司代收。倾心为你公司与铁宁公司约定该笔保证金向第三人即新长分公司履行,铁宁公司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应当由铁宁公司自行承担,与新长分公司无关。要求驳回倾心为你公司对新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日,铁宁公司与倾心为你公司签订一份《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铁宁公司将新长线、宁启线跨桥梁广告牌的制作、维护、整改、更换画面工程承包给倾心为你公司,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以邮件下单为准,具体日期由铁宁公司在开工前10天书面通知为准。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倾心为你公司必须向铁宁公司支付工程风险保证金10万元,工程风险保证金应汇入新长分公司的账户。同日,铁宁公司与倾心为你公司签订代付款同意书,约定倾心为你公司向新长分公司汇款10万元,作为铁宁公司支付给新长分公司的代付款。2019年3月4日,倾心为你公司向新长分公司账户转账10万元。合同签订之后,铁宁公司至今未通知倾心为你公司开工。
2019年3月7日,铁宁公司向南京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载明:“本公司欠贵方如皋站广告媒体费7.6万(2019.3.1-2019.8.31期间)和海安站广告媒体费11万(2018.10.1-2019.3.31期间),现分别由倾心为你公司支付10万到贵方下属新长分公司和杨佳妮支付8.6万到贵方财务,汇入新长分公司的10万,由新长分公司直接转入贵方。”
2019年4月22日,倾心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泓霖在微信中告知铁宁公司的章某:“已超付款时间22天,请及时付款。不然真的影响后期合作了,保证金我们也将追回。”2019年5月14日,陈泓霖在微信中告知章某:“请理解,8万多加10万保证金,月底前请付给我们,不然我们将走法律途径”。
以上事实,有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代付款同意书、汇款凭证、说明函、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倾心为你公司与铁宁公司签订的《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倾心为你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之后因铁宁公司一直未通知开工,倾心为你公司多次要求铁宁公司退还保证金,铁宁公司至今未将任何广告牌的制作、维护、整改、更换画面项目发包给倾心为你公司,构成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倾心为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倾心为你公司依据与铁宁公司之间的代付款同意书,将保证金10万元支付给新长分公司,系履行倾心为你公司与铁宁公司之间《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支付保证金的行为,现倾心为你公司要求新长分公司返还保证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铁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签订的《广告牌施工承包合同》;
二、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三、驳回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铁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退回,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收款单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账号:×××79)。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小霞
书 记 员 潘燕青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