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民初746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19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818号7幢2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与被告***、***、泰州市倾心为你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