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23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层层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七十一区创业路259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78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西乡段鹤洲路口世纪车城旁综合楼(4楼402、403室),组织机构代码736295577。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层层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某年某月某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激
审判员*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