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518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层层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12区宝民一路27号管理局管理中心大楼1401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8841P。
法定代表人谢献坚。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层层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建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