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5030号
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11
号通信市场电脑城D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
市苏溪镇新厅村。
被告义乌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100
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
义乌纸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
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元,由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
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