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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焱与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初4040号之一
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
法定代表人:吕焱,董事长。
原告:吕焱,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陈剑,浙江达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丁云弟,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丁海阳,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安徽博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东坡第一、第十一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丁海阳,董事长。
被告:吴国健,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11号通信市场电脑城D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健,董事长。
被告吴国健、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健、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厉卿,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丁云弟、丁海阳、安徽博农牧业有限公司、吴国健、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84元,减半收取24492元,由原告浙江千层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焱负担。
审 判 长  贾晨斌
人民陪审员  楼 岗
人民陪审员  应志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