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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0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义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商方航。
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337521359902、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5日、票据金额4000元、申请人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4日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申请人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朝龙
审判员*因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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