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22号之二
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11号通信市场电脑城D1-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582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3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勇
人民陪审员 尤海琴
人民陪审员 周季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