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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84号
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祝方猛。
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