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2462号
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1
1号通信市场电脑城D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丹溪北
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恒国
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
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天恒国际大
酒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
恒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浙江宏远电脑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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