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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135号 原告: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1,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该公司员工。 原告向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