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24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红,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煜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南面大道6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吴凤影。
被申请人: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府前东路铁门关市创业孵化园公共实训基地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荣伟。
被申请人:吴卓生,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煜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24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煜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卓生名下4个银行账户。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煜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华芯智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卓生价值109.2万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