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辖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云艺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州科教城创研港**楼17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CFLF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云艺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6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都公司上诉称,双方变更过部分《材料采购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本案中,双方协议主要为两大类,即单份的材料采购合同和框架《采购协议》一份。该《采购协议》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天都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应认定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之前的14份《材料采购合同》的管辖条款也相应进行了变更。故该案应依法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之间协议选择了两个管辖法院,即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变更了管辖法院,其效力及于变更前的协议,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以双方约定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天都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董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方茜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