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4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Y7X913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城蓝钻商铺(通江南路256-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米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3U0H6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B508。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0484346A,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裕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6404977B,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市云艺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CFLF2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采菱公寓66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常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3ED0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东路2号誉天大厦121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州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0日向上诉人常州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