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12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市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豫0802民初1239号民事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焦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开户的3700169630805015××××-1号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开户的3700169630805015××××-1号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