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4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陈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大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大新劳人仲字(2021)第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83365.33元。2021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属正当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424执6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石峰
审 判 员 黄贤山
审 判 员 韦卫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农向阳
书 记 员 雷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