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冰,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胜,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鼎微,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姝宜,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耘,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凡,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周,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云自治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岩湾。
法定代表人:李依悌。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涛,贵州法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云自治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76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677元,福建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熹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张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