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

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与咸丰县帅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着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154号
原告: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办事处**坝村老高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3189279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咸丰县帅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镇明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630971655XJ。
法定代表人:*着州,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0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原告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咸丰县帅兴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着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恩施奥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