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邹方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潍莱高速公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别锡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多盈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6月2日、2022年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在潍坊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执行。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4民初3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书波
审判员  殷庆伟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连 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