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念法,安丘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学好,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邦,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东升,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学好、唐东升、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