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山***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潍莱高速公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中原绿能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在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10%的股权现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