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民初170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1248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62285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系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山东广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计2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