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97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民生街以南、文化路以西***庭濠景苑9号楼。 法定代表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杜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潍莱高速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下雨房屋渗雨水问题彻底解决,避免后续持续损失,目前室内雨水浸泡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事实和理由:***家***河湾小区房子2019年交房,然后进行装修,2020年全部装修完后发现下雨后室内大面积出现雨水渗入问题(家住楼层2楼)。地面、墙面,卧室、榻榻米、衣柜等大面积被水浸泡,直接造成室内墙面返潮发黑发霉,**室榻榻米衣柜木板水泡返潮变形,木门套变形开裂,踢脚线脱落等问题。发现问题后,我们第一时间找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沟通(由***河湾小区物业提供),他们认为是由于北**门露台燃气公司管道打孔施工后未对燃气管道孔彻底封堵造成的。然后我们找燃气公司,他们找施工负责人现场看后,认为进水是开发商排水问题造成的,以上问题目前一直无人处理解决,最后说明一下:房屋下雨渗水问题如不彻底解决,将严重影响后续入住生活质量,以及房屋买卖价值,造成后续不断损失纠纷,务必彻底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过程中,*****称,涉案房屋位于坊子新区***河湾5号楼2**202室,该房屋由***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系***的弟弟,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本院认为,***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并非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适格主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