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欣欣晶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004民初205号
原告:沈阳欣欣晶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泷,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欣欣晶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石油化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欣欣晶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欣欣晶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476.5元,由原告沈阳欣欣晶智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