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夷陵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
法定代表人:阮华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汇丰企业总部**楼**-108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X299040381。
法定代表人:朱隆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鸣
审判员  杨楠
审判员  陈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叶方莲
书记员朱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