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X299040381,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汇丰企业总部**楼**-108。
法定代表人:朱隆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上诉人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小月
审判员  关俊峰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