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4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源经济开发区西宁大路130号。
被执行人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利源小区1号楼。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354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示明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后果。
二、通过网络和实地查询与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证券、不动产、动产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失信决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