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东吉街利源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靳连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辽源市福镇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龙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财产查控行为;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友谊村的房产,现查封的不动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新华审判员齐迹审判员锡铁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晓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