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人某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连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利锋,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户籍地址辽源市西安区。
上列当事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保证人***也不按保证书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等立案手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立案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分别位于辽源市辽河半岛小区和位于辽源市北大营军分区家属楼的2处房产,冻结(查封)了担保人***的收入类财产权,向被执行人辽源市丰达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云峰(直接责任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查询,除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怀瑜
审判员  锡铁娟
审判员  王 靓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