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2763号
原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中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庆,北京博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玲,女,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妻子。
第三人: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连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辽源市华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志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