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院东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谭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大洋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继伟
代理审判员*浩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