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73号
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长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