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4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龙会,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网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虎,被上诉人时代网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龙会、王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时代网络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时代网络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无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并非劳动争议,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时代网络为规避管辖,提起劳动仲裁,制造劳动争议案件。二、**提交的收据,足以消灭时代网络的请求权。三、如本案确属劳动争议纠纷,时代网络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当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时代网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且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结清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种名义的借款以及返还应当交回用人单位的款项。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即便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按照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二、**提交的收到条系虚假证据,不排除**盗用公章、伪造证据。收据存在**陈述的还款对象与借款对象不一致、还款时间与《收到条》记载时间间隔七个月之久、文字内容与公章的形成方式等多处不符合常理情形。在(2018)鲁01民终7029号案件中也有在空白纸张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形。三、本案的起诉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也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时代网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返还时代网络借款人民币52000元;2.**赔偿时代网络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3.诉讼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时代网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6年11月10日,**向时代网络借款5万元,2016年12月28日,**向时代网络借款2000元。2017年6月,**离职。2018年4月27日,时代网络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裁决**返还2016年11月10日向时代网络借款5万元和2016年12月28日借款0.2万元。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字(2018)第4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时代网络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与时代网络存在劳动关系,涉案借款系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向时代网络还清该笔款项,故对于时代网络要求**返还借款人民币52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于时代网络要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在本案受理范围之内,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时代网络返还借款人民币52000元;二、驳回时代网络要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时代网络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时代网络提交本院(2018)鲁01民终70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查明山东长青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楠系**丈夫,山东长青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盖有时代网络印章的欠款明细向时代网络主张欠款32万元,该判决书认定欠款明细内容不属实,不予采信。时代网络以该证据证实本案中52000元收据不属实。**质证后认为,上述判决书属实,但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时代网络观点。本院认为,该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辅助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时代网络借款52000元,并自述该借款用于个人事项,因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
**主张对该款项已经偿还,但其提供的收到条无经办人,时代网络单位印章与收到条上日期和其他字体相分离,不能印证字体与印章具有真实的统一性,时代网络对该收到条亦不认可,结合时代网络二审提交的判决书,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该收到条不予采信正确。
**在一审中未提出超诉讼时效的抗辩,其二审中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审查。
涉案借款**自述是个人用途,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已经偿还,在时代网络提出偿还的请求后,应予偿还,其主张驳回时代网络诉讼请求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何菊红
审判员 李逢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