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4989号
原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怡科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96991E。
法定代表人:王长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龙会,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3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山东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智囊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智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智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时代智囊公司不予支付**病假工资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主张病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计算错误。(一)**在休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应停止享受病假待遇。(二)裁决书有关病假期间工资基数认定错误,应予调整。**可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自2018年9月14日至12月13日,即其病假工资核算结果应为2636.14*3=7908.41元。综上所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时代智囊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辩称,时代智囊公司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向时代智囊公司主张在职期间摔伤后的病假工资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时代智囊公司诉状中所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8年8月30日到时代智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试用期月工资10000元,时代智囊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
时代智囊公司向**发放了2018年8月30日至31日工资849.57元,2018年9月1日至9月13日工资6682.25元(5929.75元+752.5元)。
2018年9月14日**非因工负伤入院治疗,后未再到时代智囊公司处工作,2019年1月3日时代智囊公司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因与时代智囊公司劳动争议,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时代智囊公司补发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3000元;2.时代智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该委经审查,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2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时代智囊公司向**支付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的病假工资210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时代智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于2018年8月30日入职时代智囊公司处,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本案中,根据**提交的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9月14日因右手骨折非因公负伤。结合**在时代智囊公司处的工作期限,及双方认可的**病假期为三个月,按上述法律规定,时代智囊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的医疗期工资21000元(10000元*70%*3个月)。时代智囊公司主张,2018年9月起,公司调整员工的薪资构成,应按基本工资4000元标准进行计算,并提交《关于薪酬结构调整的说明》予以证实,**不予认可。因时代智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薪酬结构调整方案经过民主程序,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员工进行公示,该说明对**不产生效力,故其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时代智囊公司主张**在外兼职接私活,伪造病历及病假,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时代智囊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无需向**补发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的的病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时代智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