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5民初14451号
原告宋火弟,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宋兴杰,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荣,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寒,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133292X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玲、鲁琳,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火弟、***、宋兴杰诉被告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火弟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荣、汪寒、被告水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火弟、***、宋兴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漏水损失117776.07元、公证费用1000元、租房费用50400元、为查明漏水原因的施工费3000元、评估费8000元,合计180176.07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系南京市江宁区莱茵东郡秋月苑10栋104室(以下简称104室)业主。2018年8月3日下午,其回家发现房屋的一楼与二楼因下水管道溢水导致地板、家具、衣服及电器遭到损失。其分别向物业和社区反映情况,并做了登记。8月15日其聘请了工程人员对地面下水管道进行开挖查明原因,小区物业和科学园社区工作人员及110出警见证。开挖后发现下水管网中断,切口整齐,明显系后期管网埋设所致。污水管被堵的原因是下设的自来水管埋设的时候通过污水管道,将这一段重新更换,切口没有吻合,有一公分的缝隙,泥土进去导致管内泥沙淤积阻碍了污水管的排水,导致污水倒灌。在这个时间段,小区管网改建只有被告在进行,其有理由相信导致本次管道堵塞,污水反涌是被告造成。其因本次污水反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水务集团辩称,1、2017年4月份其进行过阀门井的维修,仅是维修了阀门井的支管,并不涉及本案污水管的位置,之后其未对案涉阀门井进行过维修。现场开挖面积很小,不可能碰触到污水管。污水管的断裂和拥堵与其没有关系,故本案损失不应由其承担;2、其对公证处发票无异议,但是关联性有异议;其对于租赁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认可关联性,原告家长期并未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又据原告本人陈述,其家人并不居住在该屋内,即使是原告宋火弟一人居住,其承租的房屋也有100多平米,也不符合其一个人居住的合理性。因此该房屋租赁与本案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对于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没有受托方印章,也没有发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火弟、***、宋兴杰共同共有的104室房屋建筑面积218.43平方米,***与宋兴杰系宋火弟子女,均在外地工作生活,宋火弟长期在宿迁、南京等地做建筑工程。2018年8月3日下午,宋火弟回家发现房屋进水被淹后报警。高新园派出所接处警证明:报警人宋火弟称其位于104室的房子三个月没人居住,今天从外面回来发现家中被污水倒灌,造成家里被淹。8月9日,宋火弟向南京市鼓楼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就现场情况拍摄了照片,产生公证费1000元。
2018年8月4日,莱茵东郡小区物业经理程兆红就104室下水道堵塞水淹出具情况说明:经现场查看发现水淹是从业主厨房不锈钢水槽内排水处喷出,水槽内喷出全是饭米颗粒状物,针对现场情况物业及时联系楼上三户业主赶到现场,排查堵塞原因。物业工程人员对秋月苑10栋所有污水井进行检查,发现所有污水井座都是空的,排水畅通,证明主管网排水正常,物业对现场查看情况拍照留存。11月27日,承办人与原被告双方前往104室现场勘验,物业经理程兆红在场并陈述称:宋火弟家长期没人在家,不长住人,污水从厨房洗碗池进入房屋,经物业排查不是从楼上漏的。经疏通管道,管道没有污物。前段时间水务集团管道施工之后,物业看到现场水管从污水管下面通过,将污水管拱坏,后将污水管更换,因未接好有一公分左右缝隙,导致污水涌出。为查明104室被淹原因,2018年8月15日,宋火弟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久久管理工程服务中心进行施工,开挖现场。双方约定工程款3000元在全部施工完成后支付。因房屋被淹无法居住,宋火弟于2018年8月9日与黄宜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南京市建邺区彩虹苑4幢11号102室房屋一套,102.7平方米,租金4200元/月,租赁期限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
双方一致同意由江苏智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104室因污水反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定损金额:其中装修定损金额72641.27元、家具定损金额42964.8元、其他费用2200元、残值30元,合计117776.07元。
因原告对鉴定报告的部分定损存在异议,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鉴定人员刘飚到庭。原告认为乳胶漆粉刷费用45元/平方米价格过低、评估机构忽视了刷漆的费用,仅评估了柜子的费用、关于床,评估机构认为只要换个套子就可以,其认为是污水污染,不能使用、对于消毒柜,完全不能使用需要重新购买,评估机构遗漏了厨房的其他装修、保洁费用评估过低。刘飚陈述,关于乳胶漆其找到原告之前的多宝龙装修公司,询问了当时使用的产品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乳胶部分也是装修公司在做;现在的装修方式和之前不一样,是直接在工厂喷漆之后整体交付;床是由床套和垫子包装起来,到现场发现,床套拆除后垫子是好的;本次评估中未漏项,分项都包含,评估有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保洁费用价格适中。
被告对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照片、情况说明、接处警证明、评估报告、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房屋污水反涌的责任。经过现场勘验可以认定,104室房屋污水反涌系污水经厨房洗碗池涌出进入室内。原告主张其房屋损失系因被告不当施工造成,本院予以采信。理由如下:污水管道拱起系因下方水务集团自来水管铺设,在更换和处理污水管接头处留有缝隙,导致泥沙进入管道,堵住管道。泥沙淤积后阻碍污水管排水,使污水反涌。污水反涌系被告水务集团在管道施工中不当行为导致。且结合被告及莱茵东郡小区物业陈述,本案污水反涌发生前,案涉阀门井仅有被告进行过维修,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侵权主体。
关于损失认定。原告宋火弟因房屋污水反涌,为查明原因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系必要支出,原告虽未预先支付,但为可预见的支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施工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证费1000元,为原告保全证据的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用50400元(4200元/月×12月),因原告房屋经过大面积过水,维修期间已不适宜人居住,必然产生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结合房屋受损情况和房屋面积以及修复周期,本院酌定租金损失25200元(4200元/月×6月)。104室房屋漏水损失已经公估机构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117776.07元,该报告符合行业标准、客观公允,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用800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江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火弟、***、宋兴杰房屋进水损失117776.07元、施工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租赁费25200元、评估费8000元,合计154976.07元。
二、驳回原告宋火弟、***、宋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903元,由原告宋火弟、***、宋兴杰负担546元,由被告水务集团负担3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闫立海
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
人民陪审员 戎宏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健志
书 记 员 郑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