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16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旭东花苑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盛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6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6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高 帆
审判员 王玉龙
审判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张采琳